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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家救字第5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王鏡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救字第51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相對人
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台北市低收入卡、法律扶助基金台北分會資力審查表等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家救字第51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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