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家救字第5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救字第51號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樓
- 訴訟代理人
- 胡峰賓律師
- 相對人
- 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台北市低收入卡、法律扶助基金台北分會資力審查表等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王鏡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