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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5號

上訴人
康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溢企業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5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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