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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2號

確認管理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邱月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2號

上訴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0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2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管理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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