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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13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1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戊○○
即原告
甲○○
即原告
丁○○
即原告
前列三人
即原告
1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13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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