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1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16號
- 上訴人
-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延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等人間撤銷債權讓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16,7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1,8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