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9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97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甲○○原姓名謝章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黃海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7,7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97號
上訴人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黃海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7,7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