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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7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7號

上訴人
南寶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富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下同)101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元,應徵裁判費1,33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7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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