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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陳連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62號

債權人
甲○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交通事故之肇事證明(如警察局交通事故處理之相

關證明文件)及日亮交通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以供本

院審核。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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