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
    陳連發

  • 當事人
    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62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交通事故之肇事證明(如警察局交通事故處理之相 關證明文件)及日亮交通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莊福來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