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62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交通事故之肇事證明(如警察局交通事故處理之相 關證明文件)及日亮交通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