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法字第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法字第4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慈沁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章程第五條准予變更為如附表修正章程對照表所示修正後之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慈沁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6年12月31日召開第1屆第4次董事會議決議將章程第5條修正為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並經彰化縣政府於97年1月25日以府社老字第0970019647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爰檢具董事會會議紀錄、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彰化縣政府97年1月25日府教社字第0970019647號函號函各1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章程對照表所示修正前之條文為修正後之條文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慈沁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章程第5條如附表修正章程對照表所示修正後之條文所示,該修正僅為增加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職業評量」之社會福利事業,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修正章程對照表 ┌─────────────────────────┐ │ │ │修正條文:第五條 │ │ │ ├────────────┬────────────┤ │ │ │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 ├────────────┼────────────┤ │第五條 │第五條 │ │本會以辦理社會福利事業為│本會以辦理社會福利事業為│ │目的。 │目的。 │ │辦理左列各項目的事業: │辦理左列各項目的事業: │ │一、青少年福利。 │一、青少年福利。 │ │二、婦女福利。 │二、婦女福利。 │ │ │三、老人福利。 │三、老人福利。 │ │ │四、身心障礙福利。 │四、身心障礙福利。 │ │ │(一)身心障礙者教養。 │(一)身心障礙者教養。 │ │(二)職業訓練。 │(二)職業訓練。 │ │(三)就業促進輔導。 │(三)就業促進輔導。 │ │(四)諮詢。 │(四)諮詢。 │ │(五)育樂。 │(五)育樂。 │ │(六)復健。 │(六)復健。 │ │(七)服務及資助促進身心障│(七)服務及資助促進身心障│ │ 礙福利服務發展等相關│ 礙福利服務發展等相關│ │ 事宜。 │ 事宜。 │ │(八)辦理其他身心障礙相關│(八)辦理其他身心障礙相關│ │ 福利事業事項。 │ 福利事業事項。 │ │(九)職業重建。 │五、配合政府主管機關鼓勵│ │(十)職業評量。 │ 及獎助參與之相關身心│ │五、配合政府主管機關鼓勵│ 障礙福利措施事項與服│ │ 及獎助參與之相關身心│ 務。 │ │ 障礙福利措施事項與服│六、其他特定個案,經主管│ │ 務。 │ 機關核定者,得辦理其│ │六、其他特定個案,經主管│ 他相關福利事業事項。│ │ 機關核定者,得辦理其│七、社會救助事項。 │ │ 他相關福利事業事項。│八、其他社會福利事項。 │ │七、社會救助事項。 │ │ │八、其他社會福利事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