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1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010號
- 原告
- 乙○○
- 兼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戊○○
丁○○
陳烱煜
丙○○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如附表所示坐落彰化縣社頭鄉○○段923、925等2筆地號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原由原告之被繼承人林啟祥於民國38年5月間出租予被告之被繼承人陳火爐,並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臺灣省臺中縣私有耕地租約書中社清字第21號,以下簡稱系爭租約),嗣陳火爐死後,由被告共同繼承承租權共同耕作。
㈡坐落系爭土地中間同上段924地號土地原為陳火爐所有,現為被告丁○○所有。早年經陳火爐將系爭土地與924地號等3筆土地,以田埂區分為4區並種植水稻,東邊2區自85年間起改種芭樂樹。
㈢被告戊○○於95年10月上旬通知原告,指稱94年間因海棠強烈颱風侵襲,致系爭土地東邊2區芭樂樹全部死亡,並造成往後1年多沒有繼續耕作且無收入,故請求原告減免其95 年全年2期地租。惟因西邊2區仍繼續種植水稻,原告僅同意免收95年上半年地租。
㈣被告戊○○要求原告免租乙事,原告甲○○於95年10月4日應其要求,以雙方電話中商談內容製成書面,並經2人簽名確認。
㈤被告於94、95年間非因不可抗力繼續1年以上不為耕作逾2分之1,原告自得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終止系爭租約,並收回系爭土地。
㈥中央氣象局於94年7月16日發布海棠強烈颱風警報,嗣於同年月20日解除颱風警報。該颱風造成嚴重農業災害,被告戊○○曾向彰化縣社頭鄉公所申請災害救助。
㈦依照原告甲○○於95年8月17日所拍攝照片顯示,系爭土地上當時僅存乾枯芭樂樹頭、枯黃雜草及堆積雜物,未栽種任何農作物。又依照原告甲○○於95年11月18日所拍攝照片顯示,系爭土地上甫種植芭樂樹幼苗,距離氣象局解除颱風警報及芭樂樹全部枯死時間,前後1年4個月。是以,被告不為耕作時間應為1年4個月。
㈧芭樂樹罹患嚴重立枯病時,除將原植株挖除外,土壤可利用黑肥即氰氮化鈣消滅殘留病源菌,不屬於不可抗力事由。亦可以水稻輪作,無須廢耕或休耕。
㈨彰化縣社頭鄉公所民政課課員係調解委員會秘書,其於調解筆錄雖記載類似有耕作痕跡,然拔草及噴農藥均不屬於耕作行為。
㈩原告於97年6月12日郵寄存證信函予被告,作為終止系爭租約之意思表示,業經被告戊○○、丁○○、丙○○等人收受,其中被告己○○拒絕收受,仍不影響終止租約之效力。從而,被告非因不可抗力繼續1年以上不為耕作,復經原告合法終止系爭租約,爰請求確認系爭租約關係不存在,被告應將系爭土地回復原狀後,再交還原告等語。
二、被告辯稱:
㈠被告戊○○部分:
⒈系爭土地上芭樂樹因罹患立枯病,致無法繼續耕作,故必須先清理立枯病菌,鋸掉芭樂樹幹。加上被告沒錢買電鋸,故以手工鋸除,且該等芭樂樹齡逾10多年,樹幹很粗,共花費4、5天始鋸除完畢。鋸除後,再集中曝曬1個半月,再以柴油燒燬,故費時良久。根據農糧署官員建議,系爭土地必須浸水4至6個月。
⒉此次立枯病肇因於94年7月間海棠強烈颱風過境時互相傳染,社頭鄉農會因此建議6個月不能種植,又為防治病情,於銷燬芭樂樹後必須休耕6個月以上,休耕期間愈長愈好,或採輪作方式。惟因被告經濟狀況不佳,所以未輪作。
⒊系爭土地自95年4月起開始休耕,社頭鄉公所於95年4月11日到場勘查樹根是否已鋸除,且不定期派員查看,休耕期間不得再種植芭樂樹苗,否則不發給補助金。
⒋罹患立枯病固可輪作水稻,但仍必須以怪手重新整地,所費不貲,再加上猶須施用農藥、肥料及人工,故輪作水稻無利可圖。即便輪作水稻,在聲請立枯病補助款時,仍必須履行相關程序。
⒌回寄給原告甲○○書信中,所謂1多來沒繼續耕作而無收益,係指沒有收成,並非完全未耕作,因重新栽種芭樂樹苗至收獲為止共需1年期間。
⒍被告參加吉園圃無農藥認證,若係採有機耕作方式處理,農糧署建議必須休耕3年,且不可施用化學農藥。再者,立枯病病菌深入土壤,故必須讓土壤浸水超過4個月,再以翻土機翻土至少2至3尺深,始可種植芭樂樹苗。然颱風過後芭樂樹苗短缺且昂貴,不得已陸續栽種,約1至2月才完成栽種棵。
⒎立枯病1年4季都可能發生,逢颱風季節則加速傳染,此次立枯病與海棠颱風有關。
⒏依據被告工作日誌記載,被告於95年4月開始處理並剷除樹根,於95年9月23日怪手進行整地翻土,於95年9月26日開始栽種芭樂樹苗,期間並非休耕,而係耕作前準備工作。
⒐從而,被告並無1年以上不為耕作情事,原告自不得終止系爭租約,系爭租約仍繼續有效存在,爰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㈡被告丁○○部分:
⒈租佃爭議調處機關認定被告確有繼續耕作,原告主張與事實不符。
⒉其餘引用被告戊○○之陳述。
㈢被告丙○○部分:
⒈被告在系爭土地休耕期間仍有拔草等,並非完全未耕作,被告所為完全符合立枯病防治處理程序。
⒉社頭鄉公所依規定派員到場查看後,被告已領得補助款。
⒊本件租佃爭議經社頭鄉公所調解,並派員現場查看照相,遂認定被告可以繼續耕作。
⒋其餘引用被告戊○○之陳述。
㈣被告陳烱煜部分:引用被告戊○○之陳述。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之被繼承人林啟祥與被告之被繼承人陳火爐於38年5月間訂立系爭租約,林啟祥、陳火爐死後,各由原告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並取得出租人權利,被告則取系爭租約之租賃權。
㈡海棠颱風自94年7月16日起至同年月20日侵襲臺灣,致系爭土地上芭樂樹罹患立枯病並全部枯死。
㈢被告戊○○因系爭土地上芭樂樹罹患立枯病,故請求減免95年全年2期租金,然西邊2區仍繼續種植水稻,原告僅同意免收95年上半年租金。
㈣原告於97年6月12日以郵局存證信函寄予被告,作為終止系爭租約之意思表示。
㈤系爭土地經由全體被告同意由被告戊○○耕作。
㈥被告迄今未積欠原告租金。
㈦被告於96年12月24日領得芭樂樹苗補助款新台幣(下同)6,600元。
四、兩造爭執事項:
㈠系爭土地上芭樂樹罹患立枯病後有無休耕或廢耕之必要?合理休耕或廢耕期間?
㈡立枯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
㈢被告有無不可抗力繼續1年不為耕作之情事?原告主張其合法終止系爭租約,故系爭租約關係不存在,有無有據?
五、原告主張芭樂樹罹患嚴重立枯病時僅須將原植株挖除,土壤以黑肥即氰氮化鈣消滅殘留病源菌,或以水稻輪作即可,無休耕或廢耕之必要等語。被告則以其參加吉園圃有機耕種生產履歷,不可施用化學農藥,農糧署官員則建議田地須浸水4 至6個月並休耕3年,農會建議休耕6個月以上,且休耕愈長愈好等語置辯。經查:經本院向彰化縣政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中區農業改良場及彰化縣社頭鄉農會等機關查詢種植番石榴即芭樂樹耕地罹患立枯病之清理防治方法。嗣經彰化縣政府以98年2月13日府農務字第0980033804號函檢送番石榴立枯病參考資料顯示,發病株達百分之30以上時,即予廢耕,植株挖除就地燒毀,果園改種其他作物。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中區農業改良場以98年2月23日農中改作環字第0982800905號函覆稱,全園感染嚴重時,應將原植株挖除燒毀、土壤殺菌、水稻輪作、廢耕‧‧‧等情。經彰化縣社頭鄉農會以98年3月4日社鄉農推字第0980000915號函檢附社頭鄉番石榴立枯病嚴重危害果園全面清園復耕作業流程顯示,立枯病罹病率達30%以上時採全面清園,挖除全株並焚毀,土壤以燻燃劑處理並覆蓋塑膠布進行消毒;整地後第一年種植水稻‧‧‧第二年重新種植番石榴‧‧‧等情。另外,據媒體彰化新聞天地關於「芭樂遭到立枯病菌侵襲報導:彰化縣農業局局長邱士平說,芭樂果園受立枯病菌侵襲面積達百分之30以上,要消滅病菌就只能在果園灌水改種水稻,讓果園淹水滿4個月以上才能消滅病菌。」等情,及關於「埔心芭樂樹罹患立枯病害報導:為有效防治番石榴立枯病,彰化縣政府邀集農糧署、農委會農業試驗所鳳山分所及臺中區農業改良場等專家研商對策,專家表示番石榴立枯病為系統性病害,病原菌只能經傷口侵害寄主,且一般藥劑防治效果較差。為求有效防止病原菌擴散,建議罹病率達百分之30以上之果園採全面清園,挖除、焚燬病株後,並採取種植1期以上之水稻,或土壤長期浸水4個月以上,以降低土壤中立枯病菌密度。」等情。準此各情,可知種植番石榴耕地罹患立枯病防治方法,計有植株挖除燒毀、土壤藥劑殺菌、休耕、廢耕、田地浸水、水稻輪作等各種方法供選擇使用。如採取休耕或廢耕(長期浸水)方法防治者,其休耕或廢耕期間至少4個月以上。是以,系爭土地上番石榴罹患嚴重立枯病,確有休耕或廢耕之必要,其休耕或廢耕期間至少必須4個月以上無訛。
六、所謂不可抗力,係影響程度廣泛,任何人均無法抵抗之客觀事實,即非人力所能抵抗,如天災、地震、戰禍等。查番石榴立枯病為系統性植物病害,病原菌只能經傷口侵害寄主,臺中區農業改良場人員表示,芭樂立枯病的病媒是由真菌孢子,經空氣傳染,一旦芭樂枝幹因風吹擦傷,真菌孢子就附著傷口,再由傷口傳染立枯病,此情分別有前開各機關所檢附相關學術資料、全面清園復耕作業流程暨相關媒體報導資料附卷佐參。是以,立枯病確屬不可抗力之農業天然災害無訛。
七、按「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非因不可抗力繼續1年不為耕作時。」,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所謂不可抗力而不為耕作,應指於特殊情事如天災、地變,承租人無法耕作。或縱然耕作亦屬無益,承租人無決定之餘地、不得不停止耕作者而言。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4款所稱非因不可抗力繼續1年不為耕作,則指承租人消極不予耕作任令荒廢者而言。又所謂耕作,係指就農作物為種植、採收、澆水、施肥、除草、噴藥及管理等農事,目的在定期(按季或按年等)收獲而施人工於他人之土地以栽培農作物而言。經查:系爭土地上芭樂樹,因海棠強烈颱風造成嚴重災害,被告戊○○因此向彰化縣社頭鄉農會申請災害救助,嗣經該農會以前函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及審核資料顯示,其農業受害率高達百分之80。又據95年度社頭鄉番石榴罹患立枯病清園計畫申報清園名冊審查結果,被告申請補助面積為0.44公頃,核准面積同為0.44公頃,已符合罹病率達百分之30以上嚴重立枯病之標準。故有全面清園、挖除及焚燬病株,並採取種植1期以上之水稻,或土壤長期浸水,或廢耕4個月以上之必要。準此,被告辯稱其因系爭土地上芭樂樹罹患嚴重立枯病,遂遵行農糧署官員及專家建議清理立枯病菌,而鋸掉全園樹幹,集中曝曬約1個半月後燒燬,讓系爭土地浸水超過4個月以上,再進行整地重新栽種新樹苗,為此清理及防治病株工作共費時6個月以上,難謂有何違反有何全面清園復耕作業流程,更無消極不予耕作任令荒廢情事發生。又查:依本件租佃爭議經辦暨實地調查人員蕭閔謙處理意見略以:「本案從出租人提供之照片(拍照日95年8月17日)顯示,該2筆土地(指系爭土地)上芭樂樹已遭砍除且因雜草枯黃應有噴灑除草劑,可認為一般之整理農地行為,又依(拍照日95年11月18日)照片顯示,承租人已種植芭樂,尚難認定承租人有廢耕之事實。」、「該2筆土地目前(97年8月)種植芭樂無廢耕之情形」等語,此情有彰化縣社頭鄉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97年8月28日調解(處)程序筆錄附卷可參。況且,原告主張被告未耕作期間共1年又4個月等情,縱然屬實,惟經扣除被告處理屬於不可抗力立枯病之必要防治清理期間6個月後,顯然未逾1年。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於承租系爭土地期間內,有非因不可抗力繼續1年以上不為耕作,其已合法終止系爭租約,故系爭租約關係不存在,即屬無據,難以採認。
八、綜上所述,系爭租約既然有效繼續存在,則原告請求確認系爭租約關係不存在,並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土地回復原狀後,再交還原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贅詞論列。
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97年度訴字第1010號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號 │地目│使用分區及│面積(平方公尺)│所有權人 ││ │ │ │使用地類別│ │ │├──┼──────────────┼──┼─────┼────────┼───────────┤│1 │彰化縣社頭鄉○○段923地號( │田 │特定農業區│3,020.1 │乙○○(7分之1)、林英││ │重測前許厝寮段410之1地號) │ │農牧用地 │ │士(7分之6) │├──┼──────────────┼──┼─────┼────────┼───────────┤│2 │同上段925地號(重測前許厝寮 │田 │同上 │1,190.27 │同上 ││ │段410之3地號)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