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2號
- 上訴人
-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0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月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