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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7號

確認派下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二百四十三萬七千五百元,應徵裁判費三萬七千七百三十四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7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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