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2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26號
- 上訴人
- 乙○○即丙○○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89,0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4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2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89,0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4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