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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97號

確認派下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97號

上訴人即

原告
甲○○原姓名謝章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黃海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7,7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蕭美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97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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