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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91號

指定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詹秀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財管字第91號

聲請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之記載,應更正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家法法庭 法 官 詹秀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91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指定遺產管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