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7號
- 上訴人
- 南寶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國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富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下同)101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元,應徵裁判費1,33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