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54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548號
- 聲請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丙○○
- 相對人
- 宇豐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源鵬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戊○○
- 相對人
- 丁○○
- 統一編號
- 人 1號
1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伍仟萬元,其中之新臺幣肆仟玖佰玖拾柒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6年8月2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50,000,000元,未載到期日,詎於民國98年6月26日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