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45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婚字第45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暨
- 反訴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離婚及附帶請求部分,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反訴上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合計應繳納裁判費35,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