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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34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尚安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34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於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於起訴前之民國98年7月20日即已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執字第10729號拍賣抵押物執行卷所附乙○○之繼承人蕭涵憶出具之陳報狀可稽,核與卷附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相符。被告乙○○既然於起訴前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不得為訴訟法律關係之主體,且此訴訟要件之欠缺係無從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尚安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34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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