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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69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69號

上訴人
彰化縣永靖鄉農會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80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8,078元,惟上訴人提起第二審訴訟,未繳納上訴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上述第二審訴訟費用,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69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