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7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75號
- 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0,982元,應徵裁判費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7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0,982元,應徵裁判費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