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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76號

確認董事法律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76號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確認董事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00,000元,應納裁判費為20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76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董事法律關係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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