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8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81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中大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8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