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7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77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乙○○
- 原告
- 甲○○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張立業律師
上列上訴與被上訴人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額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九百萬元,應徵裁判費十三萬五千一百五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