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83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835號
- 債權人
- 韋旺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韋旺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吳麗玉即鴻興五金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韋旺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鴻興五金行之最新商業變更登記卡正本1份,及其
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之登記事項),若其負責人有變更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更正後
聲請狀繕本3份,以利本院作業。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