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48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481號
- 債權人
- 甲○○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翔鈺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翔鈺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
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各壹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
記事欄之登記事項);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之情形時,請依
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正確之法定代理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