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481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翔鈺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翔鈺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各壹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正確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