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513號 債 權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登記為甲○○○○○○所有之翔鈺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二萬股股份,是否為賴清海出資?抑或由其他人出資?以利本院作業。 二、如該股份係由賴清海出資,請併提出其繼承系統表,並函查其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情事,及該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