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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51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513號

債權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登記為甲○○○○○○所有之翔鈺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二萬股股份,是否為賴清海出資?抑或由其他人出資?以利本院作業。

二、如該股份係由賴清海出資,請併提出其繼承系統表,並函查其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情事,及該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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