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616號 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林阿卯即金昌工業社 1 債 務 人 □雪英 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債務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雪英」。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