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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99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996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中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當事人書狀內應記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狀內漏列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請具狀或到院補正之。

二、請提出相對人中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營利事業變更登記卡(正本)乙份,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資訊),以利本院作業。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996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