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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450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陳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婚字第45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暨

反訴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離婚及附帶請求部分,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反訴上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合計應繳納裁判費35,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張俞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450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