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98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98號

聲請人
嘉宏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9日所為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關於「聲請人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等規定,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亦在準用之列。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莊素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