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6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69號
- 上訴人
- 彰化縣永靖鄉農會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80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8,078元,惟上訴人提起第二審訴訟,未繳納上訴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上述第二審訴訟費用,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