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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7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尚安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75號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0,982元,應徵裁判費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尚安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75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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