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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81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81號

上訴人
原告
中大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莊素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81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所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