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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3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3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仲安即林長慶公業管理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14,480元,折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8,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3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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