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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0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0號

上訴人
王瑞慶即冠發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十九人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466元,應徵裁判費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0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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