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
- 法定代理人
- 劉玄詠
- 訴訟代理人
- 李淑女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嘉韻節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5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56 萬4,333 元,應繳裁判費130萬5,924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