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進國
- 兼訴訟代理人
- 黃金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金璽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3,000元(計算式:900元×2405平方公尺×2/3=1,44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另上訴人起訴時僅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350元,應補繳5元,合計23,037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