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2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選字第26號
- 上訴人
- 黃 國 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秀英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法院上訴者,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選字第2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秀英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法院上訴者,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