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彰化縣芬園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128,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7,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