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寶縈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寶縈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紀緯(原名賴春重)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上訴人寶縈建設有限公司、甲○○部分,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6,060,000元、4,530,000元 ,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229,992元、68,770元,上訴人等均未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等在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