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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尚安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寶縈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紀緯(原名賴春重)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上訴人寶縈建設有限公司、甲○○部分,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6,060,000元、4,530,000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229,992元、68,770元,上訴人等均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等在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尚安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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