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8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2號
- 原告
- 善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見軍律師
- 被告
-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係設籍住於台中市○○區○○路333號10樓之1,已經本院查詢戶政電子閘門核實,又原告主張被告係居住於彰化縣田中鎮部分,曾經本院送達文件退郵記載遷移,顯無可採,此外,依訴狀內容,原告主張兩造糾紛之法律關係亦於台中市等地,依民事訴訟法管轄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