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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楊舒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
法定代理人
劉玄詠
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嘉韻節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5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56 萬4,333 元,應繳裁判費130萬5,924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蕭雅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7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