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5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56號
- 原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哲政即育鼎消防工程行等2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06,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3,4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