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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黃楹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進國
兼訴訟代理人
黃金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金璽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3,000元(計算式:900元×2405平方公尺×2/3=1,44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另上訴人起訴時僅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350元,應補繳5元,合計23,037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0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