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7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確認派下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56,285元,應徵裁判費87,0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確認派下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56,285元,應徵裁判費87,0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