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5號
- 原告
- 王古玉蘭
- 原告
- 王創衍
- 原告
- 王景新
- 原告
- 兼上三人共 王創永
- 原告
- 同訴訟代理
- 原告
- 人
- 原告
- 上 一 人 李進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原告
- 王淑玫
- 原告
- 王偉青
- 原告
- 王淑美
- 被告
- 邱百祥(即邱垂統之遺產管理人兼邱張敏之承受訴
訟人)
邱百鍊(即邱張敏之承受訴訟人)
邱百成(即邱張敏之承受訴訟人)
邱孟甫(即邱張敏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關於「新台幣伍萬柒仟貳佰捌參拾貳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捌拾元」。
理由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第一審之訴訟費用合計新台幣(下同)111,880元(包含原告於民國99年3月9日繳納之裁判費57,232元及於99年11月25日繳納之裁判費54,648元),原判決主文第三項誤寫、誤算為「新台幣伍萬柒仟貳佰捌參拾貳元」,自應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原判決所列被告邱張敏已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中死亡,並由邱百祥、邱百鍊、邱百成、邱孟甫聲明承受訴訟,則關於被告邱張敏部分,應於本裁定改列邱百祥等4人為被告,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