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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0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黃楹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0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中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献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源林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9年12月31日99年度訴字第50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其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5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03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