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0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0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中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献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源林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9年12月31日99年度訴字第50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其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5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