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0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0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謝源倍
- 即原告
- 謝鈞騰
- 即原告
- 謝承達
- 即原告
- 謝佩真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俊蔚等10人間請求土地使用代價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8,834元(計算式:506,278×3=1,518,83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