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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03號

請求土地使用代價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黃楹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0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謝源倍
即原告
謝鈞騰
即原告
謝承達
即原告
謝佩真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俊蔚等10人間請求土地使用代價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8,834元(計算式:506,278×3=1,518,83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03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土地使用代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