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6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60號
- 上訴人
- 張志誠
張志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家興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835,6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8,5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60號
張志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家興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835,6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8,5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